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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类权限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7 10:01
举办全区性学生竞赛活动审批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3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3日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教育股、幼教股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全区各中小学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1)具有培养学生整体素质和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
    (2)具有竞赛活动承办能力。
   
办理材料(1)举办竞赛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2)竞赛活动初步设想和活动方案;   (3)举办竞赛活动条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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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条)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2.《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条)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3.《中小学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第四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目录。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举办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小学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90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45日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教育股、幼教股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个人、社会组织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材料章程;教学计划;资金证明;人员资料;教职工劳动聘任合同;申办报告;教学设备资产证明(发票);举办者资料;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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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目录。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及教学设施配备。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教育局委员会研究决定,为其体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并按照规定年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申请筹备设立的,45个工作日内;申请正式设立的,3个月内
权力来源法定拟设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承诺期限申请筹备设立的,45个工作日内;申请正式设立的,3个月内
实施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咨询电话
责任科室
监督投诉电话
办事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办理地点、时间
申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要求。
办理材料申请筹备设立:申办报告;合作协议;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正式设立申请书;筹备设立批准书;筹备设立情况报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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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条件,提出初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批准筹设期限为3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期限为3个月,批准变更期限为3个月,批准终止期限为3个月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批准筹设期限为3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期限为3个月,批准变更期限为3个月,批准终止期限为3个月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教育股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中段文教大院,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办理材料(1)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立应提交:申办报告和办学审批表;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和履历表;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学校资产、办学场所有效证明;卫生、消防部门的合格证明;各类人员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材料。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立分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申请筹设提供: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正式设立提供:正式设立申请书;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办学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办学者、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申请变更报告及资产清算报告。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申请变更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3)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申请停办报告及资产清算报告。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申请停办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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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办学条件,提出初步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提请主管领导批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10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10日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教育股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中段(文教大院内),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因严重疾病或严重残疾不能治愈免于入学或延缓入学证明;《陕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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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4〕2号)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备案前公示;提出备案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学校在学籍平台里进行网上办理;教育股审批、开具证明。
    送达阶段责任:将办结、盖章后的申请表当面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督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30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30日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教育股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中段(文教大院内),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证明;申请书;变更前后双方举办者共同申请;清算报告;决策机构意见;修改后的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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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申请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并进行考查和评议。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考查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核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阶段责任: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单位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
    事后监督责任:接收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区政府反馈意见。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车使用许可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5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5日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安稳办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办理材料(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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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对申请作出初审决定并转区政府审批;对设立民办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转报或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终止)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90日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90日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教育股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社会组织、个人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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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2.《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目录。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及教学设施配备。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教育局委员会研究决定,为其体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并按照规定年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终止)
单位:杨陵区教育局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法定期限3个月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承诺期限3个月
实施机关杨陵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29-87012115
责任科室幼教股监督投诉电话029-87012115
办事对象社会组织、个人办理地点、时间杨陵区农科路,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图附件(使用WORD格式)
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定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并根据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3.《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发〔2010〕10号)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目录。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及教学设施配备。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教育局委员会研究决定,为其体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并按照规定年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类.doc

举办全区性学生竞赛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doc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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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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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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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