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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陵区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8 12:00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陵区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0月16日

杨陵区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管理,具有教师职业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保教保育)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包括全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重点是政府新建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四条 合同制教师参照在编教师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指导下,按照合同管理和岗位聘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绩效激励机制。

第五条 合同制教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保障经费;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三)合同聘用、能进能出。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六条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第七条 合同制教师的招聘,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由区人社局、教育局组织实施。根据考试、考察、体检情况,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拟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合同制教师实行最低服务期一年制度。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九条 合同制教师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各校园可参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核定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岗位设置比例、数量,制定本单位的合同制教师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区教育局审定。

第十条 合同制教师职称评审(认定)可参照国家、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在各自人事代理部门进行上报评审,职称评审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本区范围内统一交流使用合同制教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合同制教师协商续聘或解聘事宜,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

(八)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合同制教师办理档案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合同制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补贴和工龄津贴等部分构成,在首个合同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月,从第二个合同期开始,聘用者可发放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补贴500元/月和700元/月两个标准发放,工龄津贴100元/年,基本工资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绩效补贴和工龄津贴由区财政全额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合同制教师实施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订合同、职称评审等的依据。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惩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制教师学年度被评为教育系统优秀的,当年可一次性给予6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合同制教师聘用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缴纳的五险费用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区财政按50%补贴。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合同制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我区教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教师考核应严格参照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结果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处分等不服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承担合同制教师人事管理工作职责的人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制教师应当回避,由区教育局另行安排: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对合同制教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10月16日起实施,由区教育局、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