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教发〔2015〕50号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杨陵区教育局:
现将《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2015年8月6日
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教规范〔2015〕5号)及陕西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201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材,是指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陕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资料等),即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开设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教科书。本办法所称的教辅材料,是指供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第三条 教材选用坚持适宜性、多样化、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教辅推荐坚持确保质量、限量限价、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示范区教育局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负责全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选用、推荐、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示范区教育局成立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教辅材料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杨陵区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示范区教育局负责具体业务的同志和杨陵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纪委书记、教研室主任、业务股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教育局负责具体业务的同志担任。
第六条 成立杨凌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全区中小学教材的具体选用工作,研究解决选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票确定选用结果。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由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全区教育实际和教材使用情况,选定推荐的教辅材料。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材选用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教辅材料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材或教辅材料的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学科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教10年以上,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5年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近5年在教育教学或教科研方面获得过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 建立中小学教材选用专家库,专家库中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学科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学科组组长从学科组成员中指定。学科组组长可以作为选用委员会成员的备选人员。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名单、学科组成员名单和《学科组成员备选名单》应予严格保密。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材和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要求
第十条 国家课程教科书应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地方课程教材应在《陕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选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各类中小学生读本、课外读物以及教辅材料等不得选用为地方课程教材。
国家课程教材,除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外,义务教育每个学科须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的教科书,普通高中须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的教科书。地方课程教材,每个学科选用一种版本教科书。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开发具有浓郁杨凌地域特色、突出农科教优势、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图书,报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程序选用为我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
第十二条 教辅材料应在《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中选择,《推荐目录》中空缺的品种按照规定择优选择。
教辅材料(含同步练习类、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等)每个年级每个学科选择1套。小学三至六年级限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四门学科,初中和高中各年级限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九门学科。小学一、二年级除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课堂练习册外,不再选用其它教辅材料。
第四章 教材选用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的选用方式和程序一致。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工作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以全封闭会议形式集中进行。
第十五条 选用委员会应取得教材出版单位提供的样书,样书内容必须与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实施选用前,从教材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学科、学段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组,并在学科组成员中指定学科组组长。国家课程教科书学科组按学科、学段设置,地方课程教科书学科组按学段设置。
第十七条 选用国家课程教科书时,学科组成员应当独立研读、比较《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学段起始年级所有版本教科书,列出拟选用顺序,并依序得出评议分数。学科组依据本学科各版本评议分数,形成本学科组选用意见,依序提出三种版本的教科书选用建议名单,并分别写出评议报告,提交选用委员会。依序提出的三种版本教科书,名列第一的为拟选用版本,其余两个版本为备选版本。
第十八条 选用地方课程教科书时,学科组成员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课程开设的要求,充分考虑学校教学实际,注意控制课程门数,确保所选课程的课时能够得到保障。选用时,学科组成员应在认真研读《陕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中所列图书的基础上,通过讨论形成本学科组的选用意见,并分别写出评议报告,提交选用委员会。
第十九条 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选用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审查各学科组评议报告,以记名投票形式确定选用结果。选用委员会投票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未能通过的学科组选用意见,选用委员会可安排该学科组重新选用。选用委员会应将会议讨论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封存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选用委员会的选用意见提交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国家课程教科书选用结果与选用委员会名单一并报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地方课程教科书选用结果在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最终结果,有异议的按程序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
第二十二条 在教材使用过程中,如确与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可从起始年级更换教科书版本。申报程序为:杨陵区教育局根据基层相关意见,向示范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示范区教育局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深入听取学校、教研部门及学生、家长的意见,确定更换意向,向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照选用程序和要求组织选用新的版本。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重新选用。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或陕西省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教辅材料推荐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辅材料推荐工作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以全封闭会议形式集中进行。
第二十六条 推荐工作正式启动前,由示范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征求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对教辅材料的意见。根据意见整理出《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中空缺的品种候选书目,空缺品种的候选书目同一学科、同一学段不得少于3种。
第二十七条 实施推荐前,从教材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学科、学段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组,并在学科组成员中指定学科组组长。学科组按学科、学段设置。
第二十八条 学科组成员应当独立研读和比较本学科、学段所有年级所有候选教辅材料,依序得出评议分数。学科组依据本学科组成员的评议分数,形成本学科组推荐意见,并分别写出推荐报告,提交选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选用委员会结合全区教育教学实际和教材使用情况,对学科组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议,以记名投票形式确定推荐结果。选用委员会投票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未能通过的学科组推荐意见,选用委员会可安排该学科组重新评议。选用委员会应将会议讨论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封存保管备查。
第三十条 选用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提交示范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推荐结果在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最终推荐结果,有异议的按程序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全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告以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名义印发,供学生参考及自愿选用。
第三十二条 教辅材料推荐工作一般应在当年7月底前完成。届时如省上未公布当年新的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则使用上年目录。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义务教育教科书实行免费向学生提供政策。我区选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示范区、杨陵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本级财政申请,按比例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教辅材料购买坚持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第三十五条 非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选定的教材不得流入学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非示范区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代购,更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接受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示范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推荐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材选用委员会、学科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陕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以外教材的;
(四)相应教辅材料在《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中有,却推荐目录以外教辅材料的;
(五)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陕西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陕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第三十八条 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选用和教辅材料推荐秩序的,示范区教育局将取消其教材或教辅材料本次在全区的选用或推荐资格,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以及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示范区教育局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